(上接A17版)
  【追問1】
  “4·9”案為何一拖8年?
  公安部領導意見在先,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要求重新調查4·9案的要求在後,為何4·9案重審一拖8年?昨日新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與此有關的人士。
  “再審程序其實很簡單,關鍵是相關部門願不願意啟動。”昨晚,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對新京報記者說。
  田文昌認為,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之所以沒能再審,原因還是在人。
  他說,案件再審並不是一個新鮮的詞彙,此前國內多起案件中,均啟動過再審程序。案件再審,“檢察院可以以審判監督為由提起再審;法院也可以以案件複查緣由主導再審,當事人也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請。”
  “程序很簡單”,田文昌介紹,再審最主要還是在法院。“我認為此案之所以拖延如此長時間,主要還是在於相關部門想不想啟動。”
  另據記者調查,4·9案久無進展的另一個原因若糾錯就會有很多部門受到影響。
  “事實上,在內蒙古公檢法系統內部,不少人已經認定呼格吉勒圖確實被冤,但因為如果案件再審乃至平反,這就涉及人員問責和國家賠償的問題,尤其是人員問責,這才是案件何以久拖不決的關鍵。”呼和浩特市一熟知此案的知情人向新京報記者如此表述。
  他表示:如果“4·9”命案再審,呼格吉勒圖確實無罪,那麼呼市乃至內蒙古自治區公檢法系統當年的辦案人員均有錯,這其中不少人現已身居要職,他們該承擔何種責任?這讓體制內意欲推動此案再審的決策者頗費腦筋。
  作為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四級高級檢察官,滑力加對公檢法系統在“4·9”命案中的表現多有批評:當時的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批捕、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等環節也沒有把好關,“按照當下的標準,這個案件顯然是不夠批捕條件的,更不用說起訴了。”
  【追問2】
  精斑為何未對比又莫名丟失?
  隨著有關部門對4·9命案調查的不斷深入,18年前那些隱藏在卷宗里的疑點,一些屢屢被漠視的重要證據,也正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。
  呼市公安局的前述退休領導告訴新京報記者,在諸多證據中,警方提取了受害者體內的凶手所留精斑,但這一核心證據並沒有引起警方的重視。
  上述領導稱,首先,警方並沒有將呼格吉勒圖的精斑與受害人體內的精斑進行對比,其次當趙志紅供述了自己是4·9案真凶後,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樣本又莫名丟失。
  對於這樣的關鍵證據為何不鑒定?在“4·9”命案發生期間,曾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另一地分局局長的老警察說,這中間固然有辦案人員的素質問題,即當時的要求是從嚴從快,具體辦案人員認為其他證據足以支撐結論,所以精斑鑒定做不做無所謂了,因而存在“失誤”。另一個原因還是跟當時的環境有關,這位人士介紹,當時辦案經費非常緊張,最常見的例子是,如果某個警察需要配備警用裝備,都需要自己掏錢向公安廳買,是否有經費支撐做精斑鑒定就可想而知。
  “當時呼市沒有條件做,要做鑒定的話,只能去北京、上海,經費不足不說,一次鑒定還要耗費幾個月時間,這與當時快速結案的要求是不符的。”這位當時公安局分局領導介紹,“嚴打”期間,領導對各分局的破案率等都有排名,如果自己轄區內發生命案,遲遲未破就會落後,這使得幾乎每個基層幹警身上都有破案壓力。
  其次,在公訴環節,檢察機關在“4·9”案件的處理中也有不當之處。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四級高級檢察官滑力加認為,據相關報道顯示,公訴人員在訊問呼格吉勒圖時,當事人曾訴稱自己是無辜的,且反映公安機關存在誘供的可能,這些都是疑點,作為公訴機關顯然不能放過。在這份口供中,呼格吉勒圖表示:“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,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……後來,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,還不讓我解手……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,就可以讓我去尿尿……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,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……”
  昨日下午,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主要領導、上述不願公開姓名的那位退休警察證實有這份口供存在,“我親眼見過”。新京報記者獲悉,這份筆錄形成於1996年5月7日晚上9時20分,訊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。但這些疑點當年都未被法院重視,呼格吉勒圖很快通過偵查、批捕環節,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,並以流氓罪、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。案發61天后,剛滿18歲不久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。  (原標題:趙志紅案休庭8年未再開庭(2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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